学生处、研究生院、各学院:
根据北京市医疗管理事务中心《关于统一大专院校公费医疗住院费用申报时限的通知》精神,对于学生住院费用报销时限,特做如下规定,望相关部门通知到学生。
一、学生在北京市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于费用发生后2个月内向学校公费医疗办申报。
二、学生在外埠住院本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于费用发生后5个月内向学校公费医疗办申报,本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用最晚应于次年2月31日前申报。
三、寒暑假前(1月或7月)以及假期中发生的住院费用,应于开学后10日内立即向学校公费医疗办申报,超过报销期限不予报销。
财务处 后勤管理处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