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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09/10/09 00:00:09 点击量:137         

  校勤发〔2009〕5号

 

校内各单位: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3月24日第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文件及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有关“学生也应负担一定比例医药费用”的精神,制定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入学后经体检合格取得学籍者,在校学习期间,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体检不合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第二条  委培生、自费生医疗费用自负。

  第三条  在职研究生医疗费由原单位报销。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的医疗费自负。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在入学初应办理统一的医疗证,建立病历档案,在校门诊部挂号就医(含夜间急诊)。根据病情需要须转合同医院(北医三院,下同)治疗时,应经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含主治医师)开具转诊证明,并按指定的科室就医,报销医药费时,须附转诊证明、公费医疗专用处方。治疗费超100元的要有明细表、收费单据方可报销。

  第六条  学生到校门诊部就医,自负医药费10%,到合同医院就医,自负医药费20%;经合同医院转诊至其它专科医院(须经校门诊部同意转院)就医,自负医药费20%,大于200元(不含200元)的单项检查费(须经校门诊部同意检查),按京卫公〔1998〕14号文件规定报销。

  第七条  学生因病到合同医院住院,或经合同医院转诊至其他专科医院(须经校门诊部同意)住院所产生的费用,经校门诊部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不合理的住院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八条  学生因病需住院治疗凭住院通知单,可借用转帐支票垫付住院押金,凡借用支票者需经校门诊部同意,所在学院的主管领导签字方可领用,出院后三日内结算。领取支票时交押金的办法参照《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校勤发〔2009〕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到外埠实习期间患病,可由带队老师指定一个当地公立医院看急诊,医药费自负20%,报销医药费时,须附急诊证明、药品处方(急诊用药限三日量,超过部分自负,中草药不属于急诊用药范围)、收费单据方可报销。一般慢性病一律回校治疗,特殊情况由带队老师与校门诊部协商解决。

  第十条  寒假准予报销医药费15元,暑假准予报销医药费30元。法定节假日学生患急病在校外就医,只报销首次急诊医疗费的50%(只允许到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由校门诊部确定因病(由校门诊部认定应立即休学或治疗7周未愈)休学、保留学籍者,医药费限报270元。报销医药费时,须附当地医院病历、诊断证明、药品处方及收费单据。

  第十二条  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关于每张药品处方不准超过200元(含200元)的规定,凡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处方,其超过部分个人自负50%。每次开药量为急诊3天,慢性病7天,伤残行走不便病人2周的剂量,药量超出部分另由个人自负50%。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的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一)入学前患有的慢性病,入学后因本病症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及自杀抢救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三)无转诊手续、自行找医疗单位或医师治疗的费用;

  (四)北京市规定的挂号费、自费药品、医疗咨询费、特护费、出诊费、卫生费、超标准住院费、验光费、救护车费、镶牙费、补牙费、拔牙费、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外科矫形、整形、美容手术治疗费等。

  (五)将公费医疗证转借他人或以他人处方冒名顶替等违反公费医疗规定的行为,门诊部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6个月内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  按公疗办有关规定,因病在合同医院及在外院看急诊所产生的医疗费,应及时办理审核报销手续,若超过3个月,不办理手续者,不再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报销时间按校门诊部与财务处安排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门诊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