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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0/15 00:00:15 点击量:6

校勤发〔2019〕24号

 

关于印发《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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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2019年10月31日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职、在岗、在编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可自行选择生育的最佳孕期,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应当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双方或一方为我校在编职工,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到我校计生办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条 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婚假、生育假、陪产假的规定: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原则上利用寒暑期休假;特殊情况需在学期中休假的,需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及人事处审批。

(二)育龄女职工按政策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为我校职工的,经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批准,可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三)女职工经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期一至三个月,产假期内遇有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的,产假时间可以顺延。


第四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自领证之日起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独生子女到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给50%。

(二)独生子女到年满二周岁止,每户每月发给奶费补贴2元。

(三)独生子女自出生后第七个月开始至七周岁止,每户每月发放40元托补费。

(四)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光荣证,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我校退休职工,每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且在退休当年十二月发放。

(五)独生子女的统筹医疗费从领证之年起,每户每年发给400元医药费,发至年满十八周岁;每年“六一”儿童节时,独生子女为十四周岁以下的教职工,每户发放100元过节费。

(六)独生子女发生以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可得到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七)以上独生子女的奖励规定,适于一胞胎。双胞胎、多胞胎夫妇,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且不享受上述第(四)条待遇。


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或育龄女职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后,因意外怀孕需要手术,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手术费、药费由计划生育办公室按规定报销。


第六条 享受本规定第四条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生育的,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第八条 特殊情况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受理,经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后做出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校勤发〔2009〕7号《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