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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时间:2009/10/09 00:00:09 点击量:9         

  校勤发〔2009〕7号

校内各单位:

  现将《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关系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大事。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要求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为进一步做好我校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为晚婚。

  第二条  晚婚的教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晚婚假外男女双方各增加奖励假7天。

  第三条  晚育:女教工24周岁以上、初婚生育一个子女为晚育。晚育的女教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劳保90天)的产假外,再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教职工按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工资由男、女双方单位各付50%,由女方单位劳资部门通知男方单位。奖励假可由男方全部使用,亦可由男、女双方分别使用。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文件规定,女教职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第四条  晚育女教职工从怀孕第六个月起,每天工作六小时,不值夜班。医院规定的产前检查,每次按半天公假处理。

  第五条  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办法:

  (一)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每月领取10元独生子女奖励费(夫妇双方单位各发50%),发至子女满18周岁止。

  (二)女教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增加产假三个月(休半年)者,独生子女奖励费发至子女满15周岁止。(如遇丧偶,独生子女奖励费照常发放,如遇离婚,独生子女费按50%核发)。

  (三)以上独生子女的奖励费规定,适于一胞胎。双胞胎、多胞胎夫妇,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双胞胎、多胞胎不含)。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丧失基本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且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可得到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六)符合晚育条件的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国家档案工资照发,不影响其调资、晋级、评职称。

  (七)独生子女的托儿费,从子女第7个月开始发至7周岁每月40元,奶费从出生发至2周岁每月2元。

  (八)独生子女的统筹医疗费从领证开始,每年发给300元医药费,发至年满18周岁,每年“六一”儿童节时,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的父母每人发放50元过节费。

  (九)停薪留职人员、公派出国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六条  鼓励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一)对女职工上节育环者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50元,除医院规定假外另加奖励假3天(按公假处理)。

  (二)对上节育环失败而怀孕做人流者,发给营养补助30元(人流假按公假处理)。

  (三)实行绝育手术者,系独生子女的教职工发给营养补助150元,其他人员发给营养补助100元。除医院规定假期外,另加奖励假10天。

  第七条  依照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本人提出申请不再生育,经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贡献出二胎指标者,给予其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者单位各负50%,由女方单位通知男方单位)。

  第八条  鼓励坚持避孕,不做人工流产

  (一)人流一切费用自理。所休假按事假处理,并应给予批评教育。

  (二)未婚先孕者,除按有关条例处理外,必须做人工流产,一切费用自理。非婚生育一胎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九条  凡双方都是再婚的职工,必须先了解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政策规定不能允许再婚生育者,婚前必须签订一份不再生育孩子的保证书。

  (一)再婚可以生二胎条件: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孩子。

  (二)再婚者申请结婚,必须写明初婚还是再婚,必须注明有无孩子,否则重新申请。

  第十条  再婚夫妻符合生育第二胎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才能怀孕,否则按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有关计划外怀孕处理。

  第十一条  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教职工,分娩住院,医疗费自理,并不得参加儿童医疗及托儿补助。产假期间停发工资,不得晋职,并取消一级工资,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教职工,经多次做工作仍坚持生育者,要严肃处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第十三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教职工其所在单位的领导也应受到批评并给予适当处罚。

  第十四条  育龄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部分,均按国家、北京市、海淀区及本地区的奖罚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