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09/10/09 00:00:09 点击量:17校勤发〔2009〕4号
校内各单位: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3月24日第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86号)、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等5部门《关于统一本市离休干部就诊医院选择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7〕99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11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第一条 我校在编的正式教职工(其中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费用除外)。
第二条 公费医疗关系在我校的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学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藉的学生,以及应届毕业生在一年内因病不能就业者。
第二章 公费医疗指定合同医院
第四条 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我校指定的合同医院为:
(一)清河小营校区、健翔桥校区和清河校区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在校学生指定的合同医院为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二)金台路校区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指定合同医院为北京市朝阳医院。
(三)酒仙桥校区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指定的合同医院为北京华信医院(即原酒仙桥医院)。
第三章 公费医疗就医规定
第五条 凡我校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因病就医,应首先到学校门诊部就诊,就诊时凭校门诊部统一制发的医疗证挂号就诊,无医疗证者,一律按自费人员处理。
第六条 因学校门诊部条件限制,需转诊者,严格按转诊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因公出差和探亲患急性病者,可在当地的县级以上医院就诊(有急诊证明处方、机打发票方可报销)。
第八条 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患急病必须到北京市公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看急诊。
第九条 离休干部除指定的合同医院就医外,可另选择3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中含一所离休干部本人住家附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和专科医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离休干部可直接前往就医。
退休人员除指定的合同医院就医外,可另选择一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还可在住家附近再选择一所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单位内部医疗机构)。
第十条 属医疗照顾人员可直接到合同医院就诊。
第四章 转诊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我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需转诊者,只准转往我校指定的合同医院。
第十二条 凡我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看病,首先到校门诊部就诊,因病需要转诊者,必须由门诊部医师开据转诊证明,或经校门诊部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前往转诊医院就医(不含住校区外离退休人员)。
第十三条 特殊病人如癌症、公伤、法定传染病等经校门诊部主任同意,批准后可转其它专科医院诊治。
第十四条 转诊单一次有效,期限为一周,过期作废。
第五章 借用支票规定
第十五条 因病情需要转往合同医院门诊就医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学生一律由个人使用现金结算医疗费; 不准借用支票。
第十六条 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学生因病住院借用支票,凭住院通知单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凡住院借用支票者,须交纳支票额的10%押金。
(二)住院借用支票出院后经医保中心审批后,结算押金。
(三)借用支票审批及结算手续按学校财务借款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公费医疗报销规定
第十七条 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学生报销医疗费时须持转诊单、发票、药品处方底方、药品明细单、100元(含100元)以上单项检查费、治疗费用清单,住院病人须持出院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明细单、诊断证明书,生育住院须持生育证复印件方可予以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规定门诊药品处方按急性病一次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一次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某些慢性病患者可给两周量,须在处方病情栏目内注明。中药处方一般三剂,最多不超过七剂。在学校门诊部的处方超过规定量,药房只发规定量,外院处方超量的只按规定量报销,超过部分药费自负,离、退休人员患慢性病常服同一类药在学校门诊部看病可开一个月药量。
第十九条 西药、中成药不得自行外购,个别门诊病人因病情需要,外购短缺药品,必须经学校门诊部主任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门诊部开具的中药处方,应到指定的市定点中药店购药。按有关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 8种特殊的病种(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和长期服用同一类药品者,合同医院可开一个月药量。
第二十二条 住校外职工患急病,必须到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急诊诊断证明、处方和收据,只报销首次急诊费用。
第二十三条 职工出差和探亲时所发生的医疗费,凭外出证明、急诊证明、收据和药品处方按北京市用药目录规定审核报销。在出差和探亲期间发生慢性疾病的检查、治疗、化验等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非公派常住外地人员医药费及境外医药费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后长期在外地(国内)居住人员所发生的外地医疗费视同本市合同医院标准报销。(须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医疗照顾人员的门诊和住院持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凡是目录外药品,均是自费药,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负担比例按住院医疗费用比例执行,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移植(肝脏除外)和抗排异药(只限本病种)由上级单位审核报销。
第二十九条 大于200元的检查费和大于等于500元的材料费,六种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用等,按京卫公〔1998〕14号文件规定比例报销。
第三十条 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另注吻合器只限食道,直肠吻合术)按京劳社医发〔2008〕111号(含离休人员、大学生)文件规定的比例报销。
第三十一条 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学生在校门诊部看病发生的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治疗费、药费)在职教职工按20%的比例直接交费,退休人员和学生按10%的比例直接交费,均不再办理报销手续,离休人员不交费。
第三十二条 经学校门诊部主任批准到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就医,其药费在职教职工个人负担3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20%,离休人员不负担。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在合同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80%的比例予以报销,个人自负20%,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予以报销,个人自付10%(含就近医院),离休人员(含就近医院)按100%报销。
第三十四条 药品报销范围按北京市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目录执行。
第七章 学校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五条 成立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校长担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员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公费医疗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二)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药品购销情况和公费医疗经费执行情况;
(四)负责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研究提出公费医疗改革方案,并不断总结、完善我校公费医疗改革办法;
(六)监督检查我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疗费报销情况;
(七)负责管理我校涉及公费医疗的其它事宜;
(八)完成上级公费医疗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全校的公费医疗经费,保证我校公费医疗办法的正确实施。
第八章 学校公费医疗的奖惩办法
第三十八条 学校门诊部医务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公费医疗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门诊部医护人员不得巧立名目,开自费药品,不得滥开处方,人情方,或一天内为同一病人开多张处方,做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以免造成浪费,如有发现,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四十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严禁伪造,涂改处方、单据,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开具假证明,盖急诊章及以职工本人名义为他人开药等弄虚作假行为报销医疗费,一经发现,除追回违纪金额外,并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停止其三至六个月的公费医疗待遇。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报销医药费的,一经发现,除如数追回所报医药费外,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