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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信息科技大学采暖补贴发放及采暖费收取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6/10 00:00:10 点击量:40         

  校勤发〔2019〕6号

  

   

  关于印发《北京信息科技大学采暖

  补贴发放及采暖费收取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北京信息科技大学采暖补贴发放及采暖费收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2019年10月31日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采暖补贴发放及采暖费收取实施办法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教函〔2015〕518号)精神与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全校教职工采暖补贴发放及采暖费收取相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从2015年开始,学校按照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标准,每年为教职工一次性发放采暖补贴,不再为教职工直接交纳或者报销采暖费,也不再发放与报销“煤火费”以及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

  二、采暖补贴发放范围为全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非编制教职工和在编不在职教职工不在发放之列。试用期内的教职工暂不发放采暖补贴,待试用期满任职定级后,按其职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当年9月30日以前变动职级的,按照新任职级标准发放下一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补贴;10月1日以后变动职级的,按照原任职级标准发放下一采暖季采暖补贴。

  三、学校原则上于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职工发放下一采暖季的采暖补贴。当年9月30日之前去世的教职工,不再发放下一采暖季采暖补贴;10月1日以后去世的教职工,仍发放下一采暖季采暖补贴。

  四、居住在由学校供热的住宅(含已购公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公寓式住房、周转房、集体宿舍等)中的本校教职工,按相应职级标准发放采暖补贴的同时,根据教职工所居住住宅的面积(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30元价格直接扣除采暖费。采暖补贴低于应交采暖费的,不足部分由教职工补交。

  五、发放采暖补贴之后,教职工应当恪守诚信,按照相关合同或标准,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该交的采暖费,不得拒交或无故拖欠。

  六、校外人员采暖费的收缴及校内人员采暖费的补交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采暖补贴发放及采暖费收取实施办法》(校勤发〔20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