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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关于非事业编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时间:2020/06/24 00:00:24 点击量:10

校勤发〔2019〕16号

 

关于印发《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关于非事业编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关于非事业编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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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2019年10月31日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关于非事业编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2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为我校聘用的非事业编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缴存对象、缴存基数及比例

(一)缴存对象: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非事业编城镇户口职工。

(二)缴存基数:缴存为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由学校人事处按《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2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缴存比例: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非事业编城镇户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均按12%缴存。


二、缴存办法和核算标准

(一)为保障为非事业编城镇户口职工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学校后勤管理处房管部门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学校人事处审核非事业编城镇户口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工资基数。对于应由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人事处按月从其工资中扣回,代扣代缴。


三、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填写建立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

附件:非事业编城镇户口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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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