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关于印发《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水电气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水电气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6/27 00:00:27 点击量:3

校勤发〔2019〕27号

 

关于印发《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水电气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水电气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2019年10月31日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水电气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节约型校园的要求,规范对学校水、电和天然气(以下简称“水电气”)资源的管理,确保安全、合理、有效利用水电气资源,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根据《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节能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电气供用管理包括水电气供应管理、水电气使用管理和水电气工程管理,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先行支付水电气费用的所有用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水电气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其职责范围:

(一)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水电气资源主管单位。

(二)后勤管理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为学校水电气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受理各单位及个人用水、用电申请;负责完成学校水、电全面计量收费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后勤管理处物业服务科(以下简称“物业科”)具体保障学校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供水管线、泵房、输电线路、高低压配电的日常维护、巡查及值班;会同节能办受理各单位及个人用水、用电申请。

(四)后勤管理处物业服务科、饮食服务科分别负责学校茶炉浴室、供暖及餐饮所需天然气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水电气供应管理

第四条   水电气供应管理

(一)节能办日常管理职能

1.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水电气管理法令、法规,妥善处理学校与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的关系。

2.负责全校水电气的管理、检查、监督,对节能先进单位及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奖励意见,对浪费能源及造成损失的单位及个人向学校提出批评、处理、处罚意见。

3.加强节水、节电、节气的宣传工作,提高节能意识。同时积极采用新的节能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能经验,减少浪费,降低水电气费用的支出。

4.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要求,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及时提出水电气基础设施的合理化配置方案。

(二)物业服务科日常工作职能

1.严格执行水电气供用设备的运行规程,保证供用设施安全运行,加强巡视检查力度,确保水电气的正常供给。

2.及时收集学院水电气管网、线路及设备的技术资料,并认真做好整理和归档工作。

3.严格执行设备设施年检及维修保养制度,落实设备设施年检及维修保养工作。


第四章  水电气使用管理

第五条 水电气使用管理

(一)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学校水电气设施安全,确保水电气使用的正常运行,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科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作妥善处理并及时与物业服务科联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用气必须装表计量。计量表应设置在易抄阅的位置,用户应妥善保管,发现故障及时报修。使用方有责任维护本部门的水电气管线及计量表设备的安全,保持表计运转准确,任何有意毁坏计量表的行为一律按窃水、窃电、窃气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水、接电、接气,不得在校园公共管线、消防栓、路灯线或其他公共网线就地取材接拉管线,不得私自转供水电气资源;除学校办公室对公务用车清洗外,任何人不得利用学校水资源冲洗个人车辆。

(四)学校设有开水房和电茶炉供应开水,除特殊场所需安装饮水机外,不得在办公场所使用热得快烧开水。

(五)冬季由学校统一供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办公场所使用电暖气和空调加热取暖;夏季使用空调按照《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空调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学生宿舍用电按《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宿舍用电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校内建筑物所有水电气进户点都必须按指定的位置装接计量表,否则按私拉乱接处理。水电气计量表一经安装使用,其管理权属节能办,计量表安装后严禁擅自拆卸变更。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物业服务科同意不得随意拉合开关和阀门。

(九)外单位临时使用水电应提前2天到节能办提交申请,说明使用场所及有关参数(用电功率、自来水管径等),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时登记备案,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交费手续。


第五章  用水、用电工程管理

第六条  用水、用电工程管理

(一)任何单位(包括施工企业)未经后勤管理处同意,不得在物业服务科管辖的外管网(线)接水、接电。

(二)用户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电气线路及设备,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节能办公室、物业服务科审核,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经物业服务科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电。

(三)凡人为造成的倒杆、断线、挖断电缆、损坏变压器、掘断水管等供水、供电设施等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亡的,除对肇事者追究法律责任外,对本校正式在编人员还要追究行政责任。

(四)基建项目动工前,工程队须如实填写《施工用水用电申请单》,经基建处签字认可后报后勤管理处审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核定负荷操作,增加设备必须重新申请核定,不得随意增加设备负荷,以免造成管线网络压力波动,冲击管网稳定运行。

(五)各施工单位用电必须按要求规范配备配电室和配电箱。开关、进出主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配置相应容量的计量表,必须始终保持配电室和配电箱设备的整洁安全,确保仪表读数准确,随时接受水电管理人员的检查。

(六)为防止地下电缆、管道受到损坏,施工单位在破土动工前须通知后勤管理处到现场查看,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七)基建施工需要停电、停水,须向基建处提出书面申请,签批后提前1天送后勤管理处审核。其他部门需停水、停电,须书面说明事由、时间、范围,由部门主要领导签批后,报物业服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八)凡新建、改建、扩建牵涉到水电气新增或变更的项目工程竣工,节能办、物业服务科须参与验收,建设单位须向物业服务科提供水电竣工图各一份,质保期满接收后物业服务科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七条   水电气供应新增、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各校区内的一切水电气设施由后勤管理处管理,任何单位未经后勤管理处批准,不得随意挪动、挪用、变更、嫁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不得随意新增用电用水设施。新增用电用水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节能办、物业服务科现场勘测并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基建施工用水用电,工程队须在进场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电用水参数、施工期限等相关情况,经基建处长签批后提前1周报后勤管理处。经后勤管理处现场勘测确认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及对周边管网安全无影响等因素,并到校财务处交纳1万元水电安全使用保证金,方可开工建设。竣工后须由基建处、节能办现场抄阅水、电用量,结清费用,返还保证金。

(四)临时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的按新增项目处理)需拉管线的用户,应向节能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事由、时间、地点,经审批后到校财务处交纳5000元水电安全使用保证金后方可接通使用。使用结束后会同节能办现场抄阅水、电用量,用户结清费用后,财务处返还保证金。

(五)严格控制和管理各使用单位的用电负荷。因教学、科研需要增加1KW以上(含1KW)电器设备的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施工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由有关部门、二级学院领导签批后送交节能办审核,经水电管理人员现场勘测并按相关程序经审批后方可安装。对各类施工、改造、临时用水用电项目,在使用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到节能办报停水电表,并协助管理人员作好水电系统的终结工作,经水电管理人员现场勘测同意后方可拆卸计量设备。

(六)校内各单位因举办各种活动需临时用电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明确用电时间、地点及用电负荷,经后勤管理处同意,到节能办公室办理手续后方可接电,活动中用电安全由该活动主办单位负责。


第六章 水电设施设备维修、维护

第八条  水电日常运行管理及设施设备维修、维护

(一)物业服务科应保障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进行校内泵房、配电间的日常巡查;加强校内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做好机组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维护工作。

(二)物业服务科应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维修工、值班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北京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并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三)学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日常水电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有因使用不当、违规操作、乱拉乱接水电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各部门干部、职工要爱护水电设备,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的现象;发现水电故障及时向物业服务科报修,由物业服务科安排专业人员维修。


第七章 水电气费用回收管理

第九条  水电气费用回收范围

(一)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或有经营行为的单位(含门面房、企业办公、经营、生产、各类临时用电及各单位下属经营单位)的用水、用电费用。

(二)学校有关单位计划外开办各类赢利性培训班使用学校水电的费用(办班学费全部上交校财务处核算和经学生管理职能部门批准的本校学生集体活动不在收费范围)。

(三)利用学校各类设备,对外进行的试验、测试、加工、复印、复录、上网及其它有偿使用行为产生的费用。

(四)校办企业使用校内水电气等资源的费用。

(五)外单位或个人(包括基建、装饰、维修等)使用学校水电气等资源费用。

(六)各部门及学生宿舍超出定额部分的用量。

(七)进入学校后勤市场的各企业的水电气费。

第十条  水电气价格

水电气回收价格标准参照北京市现行价格标准另行制定,如遇北京市有关价格调整,相应价格随之调整。

第十一条  水电气费用回收实施办法

(一)水电气用量计算方法

1.使用校内水电气资源的各类用户,原则上必须安装计量表具,根据计量表读数核算收费,如无法安装计量表具,由节能办根据实际情况核算确认。

2.其他未尽项目产生水电气费用的由节能办与各使用单位协商解决。

(二)水电气费回收工作

节能办应及时准确抄收水电气表读数,并通知、督促使用单位按时交纳费用,收取的费用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并开据学校财务收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水电气使用管理办法》(校勤发〔2012〕5号)同时废止。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