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9/10/09 00:00:09 点击量:8校勤发〔2009〕2号
校内各单位:
现将《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校已购公有住房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99)京房改办字第129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校教职工按照国家和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并领取了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再次上市转卖他人的行为。
二、凡我校教职工,已经按照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学校产权的公有住房及北京市教委统建并分配给学校的公有住房拟出售的,由出卖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对符合出售公有住房条件的教职工,可按照北京市现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程序到房屋属地所在地区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本校实际教学情况及保证教职工拥有一个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的;
(三)出售后将形成住房困难的;
(四)产权人违反与住房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属于学校引进人才以及调入人员与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履行期未满,或有关约定未履行完毕的教职工已购学校的公有住房;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四、办理出售公有住房程序
(一)凡要求出售住房的教职工, 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学校后勤管理处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如实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已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及与产权单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
2.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
3.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4.水、电、燃气、物业费、供暖费等结清证明;
5.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售的证明;
6.根据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拟出售的公有住房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学校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学校后勤管理处在校园网、校园公告栏等处公示十五天。
(三)上市出售房改标准价的已购公有住房,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公示期满,学校未提出购买的,则视为学校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出售,交易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
(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涉及的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和公共维修基金等事项,出售人应如实告知买受人,并将处理方式写入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中。
(三)出售人应如实告知买受人在入住前十五日内,须到学校后勤管理处或住房产权单位签订供暖、物业管理协议及办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等手续。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购房人自行解决,原产权单位或售房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购房人仍是学校教职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住户,不得再购买本校的公有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五)凡涉及公有住房交易过户、权属登记、土地出让金、须缴纳的各项税费,均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已购公有住房的继承与赠与行为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已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已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申 请 人
姓 名 所 在
部 门 职 务
职 称
房屋坐落
详细地址 区(县) 校区 楼 (门)单元 号
建筑面积 平米 居室 室 厅 拟出售金额 万元
申请出售
公有住房
理 由
本人承诺:
本人若出售现住房后不会给学校造成新的住房困难。
申请出售住房人签字: 房屋共有人意见:
房管部门
意 见
主管校领导
意 见
备 注
申请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欲出售公有住房申请书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