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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9/10/09 00:00:09 点击量:9         

  校勤发〔2009〕8号

校内各单位:

  现将《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修缮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完善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机制,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招投标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从学校利益出发,力求节约,反对浪费,以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高效、廉洁履行职责。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四条  工程预算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各类房屋修缮和装饰装修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根据招标修缮项目的规模、投资概算分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原则上由政府招标,特殊情况经论证成立北京信息科技大学重大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如有设备)、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等组成。100万元以下成立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成员由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如有家具)、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组主要职能包括:

  (一)研究招投标工作组织方式,制定招投标活动操作规程,编制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

  (二)审查招标书、评标办法等各类招标文件;

  (三)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审定考察单位建议名单;

  (四)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员;

  (五)审议、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六)根据评标小组意见,审定中标单位;

  (七)研究确定招标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六条  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组议事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小组决议;

  (三)招标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和表决权;

  (四)通常情况下,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实名“打分”方式集中意见。投票打分情况由监察人员负责备案或封毁;

  (五)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必须严格对标底保密;某些工程项目根据要求,报至学校领导批准的,也可不设置标底;

  (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为人相应处理或行政处分。

  第七条  招标活动实行监察制度。监察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派出参与招标活动,对招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对招标工作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监察人员在招标活动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是否得到正确贯彻和落实,招标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

  (二)监督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精神,是否有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利益;监督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得到了切实的履行;

  (三)监督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能。有无失职、渎职现象;有无徇私舞弊,暗吃回扣,受贿索贿等损害学校利益的违纪行为。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八条  按照约请投标人方式的不同,招标活动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办法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

  第九条  凡需招标的修缮工程项目,在立项已获批准后,首先由使用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后勤管理处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包括工程修缮项目范围、要求等,并配合做好招标的准备工作。后勤管理处工程管理部门接到使用部门申请后,交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组。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组集体研究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编制招投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

  第十条  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工程招标项目的名称、地址及工程概况;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

  (三)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

  (四)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

  (八)竣工、交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专业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十一)合同的主要条款格式;

  (十二)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5天。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小组可以在开标前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