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06/27 00:00:27 点击量:3校勤发〔2019〕28号
关于印发《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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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2019年10月31日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京政发〔2012〕25号)和《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节能管理办法》、《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水电气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水资源的科学管理,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坚持节约用水的方针,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全校师生员工及后勤管理处或相关服务实体的工作人员树立并不断增强节约用水意识,自觉爱护供水、用水设施设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水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其职责范围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水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供水计划的安排、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供水服务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进行统筹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节流与开源”的节水原则。
后勤管理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是学校水资源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受理各单位及个人用水申请;负责学校用水全面计量收费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后勤管理处物业服务科(以下简称“物业科”)或相关服务实体具体负责供水服务的实施及供水设施、设备、泵房、管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以及巡查及值班,保障学校供水的正常运行;会同节能办受理各单位及个人用水申请。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四条 全校的加压泵房、蓄水池、供水管网均由物业服务科或相关服务实体实施管理和维护。加压泵房、蓄水池必须专人管理、专人值班,确保安全,防止破坏等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条 凡校内用户,由节能办逐步统一组织装表计量;校内经营实体、校外用户确需由我校供水管网供水的,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供水、装表,相关费用自理。
第六条 凡属我校供水的校内外用户,未经同意,不得在供水管网(路)上随意乱接管路或供水点,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供水,补收水费,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七条 物业服务科要经常做好加压水泵的定期检修工作及供水管网和阀门的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维修、抢修,确保供水设施设备完好及正常供水。物业服务科要积极配合市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对泵房的定期水质检测、水池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八条 物业服务科或相关服务实体必须保证学校的正常供水,不得随意停水。确需停水时,应提前通知用户。如遇突发事件,可先行停水处理事故,但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后勤管理处说明详细缘由。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九条 水使用管理
(一)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学校用水设施安全,确保其正常运行,都有义务配合节能办和物业服务科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作妥善处理并及时与节能办和物业服务科联系。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审查的相关规定,按节能设计规范和能耗标准建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水,不得在校园公共管线、消防栓等就地取材接拉管线,不得私自转供水资源。
(四)校园管理科在校园绿化养护过程中,对草坪须采用喷灌方式,对树木须采用点浇方式,严禁漫灌。同时,负责对喷灌设备的维护及保养,严禁跑冒滴漏。
第十条 校内各教学、科研、管理等部门的公共用水,由后勤管理处会同校相关部门加强用水量的测算工作,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住户用水须逐步采用装表计量收费,水费由节能办公室人员入户按实际用量收取,并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经后勤管理处批准的由我校供水的校外单位、经营实体,均须装表计量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处。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水费者,一律停止供水。
第十三条 基建、修缮等工程需要临时用水的单位,应提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可在临时供水点取水,但须装表计量,并按供水性质计量收费或按工程相关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所收费用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十四条 在校区内承接任务的各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保证供水管网的安全。因施工造成供水管破裂、漏水乃至停水等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负责补救,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通知节能办公室,及时结清水费、拆除临时管线、清理现场。
第十六条 冷却塔或其它需用水冷却的设备,冷却用水必须循环使用,严禁直排。
第五章 节水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学校逐步安排节水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用于节水设备设施、器具的改造、更新。
第十八条 节能办公室负责提出年度节水技术改造计划上报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对节水技术改造后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节水新技术的试用,经过使用具有明显节水效果的产品,由相关部门出据报告,节能办公室写出经济评价总结,报经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在学校推广使用,投资可以从节约的能源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的规定,定期做好水平衡测试的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以下行为提出表彰和奖励或惩罚。
(一)学校对在节水技术改造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予以处罚。
(二)对学校节水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的,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有节水措施,工程交工后,如发现缺少节水措施需要重新投资改建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校勤发〔2012〕8号)同时废止。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印发